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更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原配配偶是否有权追回这笔“冤枉钱”?法律对此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
小宏与张某系合法夫妻。2017年,小娥与张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23年至2025年期间,张某在妻子小宏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多次向小娥转账,金额累计达18万余元。小宏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小娥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小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宏181276.61元。二、驳回原告小宏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深刻阐释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和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张某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既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共有人小宏的同意,其行为构成擅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的目的在于维系不正当的婚外关系,其内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因此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沛县律师、沛县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主任、沛县饶健律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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