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否支持?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双方未离婚,分居期间能否主张抚养费,法院又是否支持?我们通过一起案例详细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2014年10月,王丽丽(化名)与李强(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明(化名)。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自2021年7月起至2024年11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丽丽生活,其生活、教育等所有费用均由王丽丽一人独自承担。后小明向寿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强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

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明在父母分居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生活、教育等费用均由其母亲一人支付,故被告应适当负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法官综合考虑小明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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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分居与否并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如果分居期间父母各自保管、控制自己的收入,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一方负担其生活、教育费等费用,则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适当分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从案件的处理程序来说,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提起诉讼,但在审判实践中,为减少诉累,也可以在相应的离婚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无论是单独起诉还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其出发点均是“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含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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