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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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因其方便、机动的特点,成为许多居住在城市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因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法信公众号为大家整理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驾驶非机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马某诉杨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与被告驾驶非机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摘要】

马某和杨某同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5月8日早上6点,马某骑自行车上班。在快到单位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赶了上来,两人一边驾车一边聊天。谈笑风生之际,一不注意两人的自行车撞在一起。马某顿时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不省人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马某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锁骨骨折。经三次住院治疗,马某行左锁骨外侧段内固定手术及取固定手术,行开颅手术及颅骨缺损修补手术。马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杨某和自己骑车并行聊天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法院评论】

本案是一起非机动车相撞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特别在我国这个自行车大国,骑自行车的人更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本案中,马某和杨某并排骑行,顾着聊天,精力没有集中在骑行上而导致两自行车相撞。由于事故发生时,马某和杨某未及时报警,交通警察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因此交警支队认为,因该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由于马某和杨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无法还原事故的现场情况,法院根据马某和杨某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最终酌情确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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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法信平台

2.未满16周岁的加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加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唐某诉陆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违法造成损害,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加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2020年12月,69岁的唐某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去街上购物。14岁的陆某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不小心追尾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的伤势经鉴定,三处评定为十级伤残。唐某一纸诉状,将陆某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在投保时的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记载。然而事故发生时,陆某只有14周岁,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电动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则认为,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满16周岁拒绝理赔,在保险单中并没有注明,现无理由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保单全额2万元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陆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陆某只有14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被告陆某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由被告陆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万元。

【法院评论】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成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但电动自行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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