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买到“凶宅”,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3)渝民申338号

裁判时间:2023年2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李某某以123万元的价格购买游某某、冉某某夫妻名下一房屋,李某某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后入住。2020年10月,双方通话过程中游某某无意间向李某某透露了其父于2018年3月在拆除该房屋地下车库与负一层空间之间的围墙时不慎被倾倒的围墙砸中当场身亡的事实,李某某得知后认为游某某、冉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致使李某某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欺诈行为,遂要求法院撤销其与游某某、冉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游某某、冉某某认为事故发生地公共车库和改建的地下室不属于该房屋专有部分,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范围。

再审申请人诉称  

游某某、冉某某申请再审称:忌讳凶宅是迷信、恶俗,不应认定为传统善良风俗;游某某之父非正常死亡空间不在案涉房屋内,不应认定为与案涉房屋形成一体;对上述非正常死亡事件,二审判决认定出卖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显失公平。游某某、冉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某某、冉某某作为房屋出卖方没有将游某某之父非正常死亡事件告知买受人李某某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首先,游某某、冉某某抗辩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案涉房屋负一楼,非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虽然该负一楼并未包含在案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面积内,但根据游某某冉某某关于“开发商曾表示同意业主使用地下室(负一楼),可以拆除隔墙”的陈述,结合游某某冉某某亦将负一楼原有的墙壁拆除,表明其亦有对负一楼改建使用的意图;同时小区相同房型的业主对负一楼进行了与案涉房屋负一楼现状相同的改建事实,均可证明该负一楼空间客观上为案涉房屋的使用提供了区别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所能提供的方便且对负一楼的改建切实可行和现实存在。一、二审判决认定负一楼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屋形成了一体,买受人购买案涉房屋时将该负一楼空间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符合日常的交易习惯并无不当。其次,对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人们总是尽可能地择吉而居,符合人之常情,也属于正当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法律和社会应当对这样的善良风俗给予尊重和维护。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俗称凶宅),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该区域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必然会影响案涉房屋的交易。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游某某、冉某某在出售案涉房屋时已明确知晓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应当知道该事件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或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其未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实告知李某某,并因此取得以市场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构成欺诈。从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情况来分析,如果在全面知晓了房屋的相关信息后,其亦不会作出购买案涉房屋的决定。故游某某、冉某某的欺诈行为使得李某某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一、二审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游某某、冉某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游某某、冉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游某某、冉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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