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离婚协议书忘了约定房屋剩余贷款谁来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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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书虽未对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偿还问题进行约定,但约定了男方应自离婚登记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在夫妻双方都对案涉房屋知晓的情况下,可以据此推定男方不负有其他支付房屋解除抵押费用的义务,在房屋过户后也不再负有还款义务。

另,离婚协议书约定的顺序是: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完成后女方给付男方补偿款,但因未还清房屋贷款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男方原因造成,因此女方辩称房屋尚未过户,其给付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的观点法院未支持。

诉讼请求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位于905室房屋一套,孙某偿还我自离婚之日起至今垫付的房屋贷款13515.54元;

2.孙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我案涉房屋补偿款750000元;

3.诉讼费由孙某承担。

一审查明

周某与孙某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

2022年10月24日,周某与孙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关于约定:第四条财产分割一、房屋财产1.房屋坐落:905室,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丰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81.58平方米;2.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相应补偿款75万元,男方应自离婚登记之日(含)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完成后女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补偿款;3.办理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全部由女方承担;4.在签订本协议后,女方即单独享有房屋使用权,男方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居住使用该房屋;5.男方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不得对房屋进行出租、出售,不得设置抵押权,不得设置居住权等;6.男方不配合或延迟办理过户登记,除应继续承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义务外,应按房屋购置价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男方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对房屋进行出租、出售,设置抵押权、居住权等,除应解除合同或消除抵押权、居住权外,应按房屋购置价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经查,905室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系周某于2015年12月27日购买,并于当日向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403084元。2016年1月13日,周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周某向招商银行贷款940000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购房款,贷款期限360个月,即从2016年1月13日起到2046年1月13日止。2016年1月28日,周某向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940000元。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谁继续偿还存在争议,周某主张由孙某偿还,并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如下:“2022年11月10日周某:刚又问了下招行曹经理,就是给咱们办理贷款的那个人,昨天我让她向领导申请下,直接到不动产变更房本户名,她向他们领导申请了,没通过,目前只有一条路就是提前还款解押,具体流程:1.到招行北京个贷服务中心......申请提前还贷并房屋解押,然后签字(申请人去申请),目前应还款数应该在81.7左右;2.申请完后30天通过转账形式将钱存到办理贷款账户,不需要本人到场,然后1-2个工作日完成房屋解押;3.双方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房本原件到不动产办理过户。流程基本就这样。没问题我本周或者下周一二去申请签字。下周一去可以?然后12月14号左右可以还款了。孙某:我们商量一下,我这边也得根据情况问银行。2022年11月11日周某:我这边正常下周一去签字吧,你这边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准备......10号左右可以还么?银行那边定的哪天哪天就要还上,要不还得重新预约孙某:......我这儿不是钱仓,这么多钱我也得想办法那你先不预约周某:......我想下礼拜一我去申请提前还贷签个字,咱们这边一个月还不了,大概时间能定么......告诉我个时间,我好计划下2022年11月13日孙某:......咨询了银行,房子还没上市交易,我不能再贷款了,现在一下子还这么多钱才能过户,钱弄不出来这么多,而且不能直接变更主贷人2022年12月12日周某:下班了么,怎么样上次给你说的?孙某:确实没有那么多钱,解押之后就没啥钱了,也没法贷款,目前的存款只能顾住一头周某:哦哦,那之前给你提的一年可以?补偿款分一年给付孙某:一年我也挣不了这么多钱周某:你看这样,解押完毕后我配合你过户,这样房子就登记成你的名了,房子就没有设置什么障碍,也就可以办理房子抵押,贷出一部分钱来给我孙某:补偿款太多了,要不你筹钱解押房子,然后抵出去给我钱也行,我实在没那么多钱周某:那你只能顾一头,你的意思是不是只能顾住剩余房贷这头,那这个剩余房贷准备什么时候还,怎么个还法?你现在主要有什么困难?只顾剩余贷款这头也还不上么?孙某:你觉得我有钱吗?本来想着直接变更还贷人,但是现在要交那么多钱解押,疫情突然这样,借钱也借不到这么多......周某:既然人家银行不同意直接把房贷还款人变成你,银行也没催着还钱,不行房贷你就汇到我的招商银行卡里慢慢还呗......孙某:我阳了需要休息,回头康复再说这个事儿吧”。孙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其未明确表示要偿还贷款,剩余贷款包含在双方约定的75万元补偿款中。

另查,周某于2022年11月7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7日向招商银行偿还贷款13519.29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周某与孙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等进行分配。根据该份协议书,905室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周某补偿款75万元,周某配合孙某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完成后孙某给付周某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贷款由谁偿还及周某要求孙某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虽未对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偿还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约定了周某应自离婚登记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在夫妻双方都对案涉房屋情况知晓的情况下,可以据此推定周某不负有其他支付房屋解除抵押费用的义务,在房屋过户后,也不再负有还款义务。

另外,根据周某和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一直在沟通,孙某以无法提供款项解除抵押为由一直未积极配合房屋过户。从双方的聊天中,也可以看出剩余房屋贷款由孙某进行偿还。孙某辩称,剩余贷款包含在其给付周某的补偿款中,但约定补偿款75万元,剩余房屋贷款80余万元,明显不符合常理,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周某要求孙某偿还其垫付涉案房屋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低于实际垫付数额,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另孙某辩称房屋尚未过户,其给付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但涉案房屋未过户不是周某原因所致,系其未积极配合所致,故对其该项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其应按照约定时间给付周某补偿款。故对于周某要求孙某给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某垫付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案涉房屋贷款13515.54元;

二、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某案涉房屋补偿款750000元。  

上诉意见

孙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双方感情破裂后,被上诉人利用军婚保护,对离婚协议百般刁难,在对家庭不付出的前提下,毫无依据索要750000元补偿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过户的内容,上诉人未料到银行坚决不直接变更还贷人,不办理转贷,致使上诉人一时间无法筹集大量资金解押房产并给予被上诉人补偿金。被上诉人对于该房产首付负担300000元,婚后分得150000元,共计450000元,其索要750000元补偿金远远超过其付出。但上诉人迫于军婚保护,为离婚被迫签订不公平离婚协议,包括大额补偿款、最低标准抚养费。上诉人一直努力解决问题,但涉及金额超出其承受范围,且其日常需要抚养孩子,一时间无法筹集。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周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超越二审法院审理范围且其上诉请求义务人指向并非被上诉人,依法应予驳回其上诉请求。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均表示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登记离婚对财产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效力。该协议书所涉及周某与案外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若按双方《离婚协议书》履行,则涉及《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履行主体由周某变更为孙某的问题。现案外人不同意直接变更履行主体,双方又均表示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则应在《离婚协议书》权利义务得到负担的情况下,对该协议书履行方式予以调整。

从周某与案外人沟通协商情况来看,周某与孙某可选择提前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在不影响案外人权利情况下,使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主要权利义务得到履行;在不影响案外人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周某继续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由孙某向周某支付孙某应负担的贷款。但这种方式不利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关系的明晰和稳定。故此,本案争议应在前述条件下考虑解决《离婚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即孙某应偿还周某垫付的涉案房屋贷款及向周某给付75万元补偿款,故一审所作判决符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约定,应得到履行。孙某要求房屋过户,应在案外人权利不受影响下,视前述变更履行《离婚协议书》方式情况予以解决。孙某虽称在办理房屋过户中筹款负担较重,系选择提前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方式的情形,但应积极克服困难,以诚信原则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书》。综上,本院无理由对一审判决进行调整,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孙某的相应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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