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哪些“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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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抛物罪中“高空”的认定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高空抛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对“建筑物”相对易于认定;但是,对于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高空”,则须妥当把握。本书认为,宜根据“高空抛物罪”的立法目的,参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案件实际情况,准确认定“高空”。其一,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增设高空抛物罪主要是为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致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作为抛物场所理解的“高空”,对行为危害性的影响应与“建筑物”具有相当性。如果抛物地点与被抛掷物品的落点之间不具有一定的高度落差,则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一般难以达到入罪要求,从而没有进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其二,从相关安全管理规范上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86)公(消)字41号]第四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 3608—9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高处作业的范围较为广泛,如在2米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的抛物行为较为复杂,上述管理规范的内容,为判断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供了一定参照,但均难于作为认定“高空”的唯一依据。司法实践中,既要避免无视抛物的实际高度,单纯以危害结果入罪,使高空的认定过于抽象,违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也要注意防止仅依据“高度”认定高空的“唯高度论”,机械适用该罪、不当扩大打击范围。(摘自杨万明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出版,第300页。)
二、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高空抛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要件。其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对此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把握:1.物品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从工程学的视角而言,“建筑物”指在地面上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不具备、不包含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一般称为“构筑物”,诸如纪念碑、水塔等。关于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建筑物”范围,本书主张从广义上理解,除上述建筑外,还包括桥梁、电塔等构筑物;当然,对于后者,也可以考虑纳入“其他高空”的范畴。关于脚手架等临时作业设施,则可以理解为“其他高空”。2.行为方式限于抛掷。具体而言,包括以投、扔动作丢弃、弃置物品的行为,不包括无意使物品从高空或者建筑物坠落的情形,也不包括因动物、自然力等原因致物品坠落的情形。实践中,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户外物体坠落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注意区分抛物与坠物行为,准确把握高空抛物罪的行为方式。其二,情节严重。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高空抛物,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等,具体可以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司法适用中,对于“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抛物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具体而言,包括抛物位置的具体高度是否使抛掷物具有严重的破坏力;抛物场所周边区域是否人员密集;抛物时间是否属于出行高峰;抛物时是否遇恶劣天气,如大风等增加危险发生的机率;等等。2.抛掷物的具体情况。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抛掷菜刀、玻璃、花盆、建筑垃圾等,这些物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从高处抛落更加容易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应根据相关情况,考虑是否具有刑事追究的必要。3.抛物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即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的实际情况或者可能性。4.抛物行为次数、动机、行为人前科情况等。(摘自杨万明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出版,第298-299页。)

法信 ·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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