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房屋租赁“吹了”,为什么还要付中介费?

沛县律师网饶健律师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交易日趋频繁,双方更愿意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进行交易,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但即便有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没能顺利达成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中介服务费,存在争议,房地产中介公司将委托人诉至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甲方、出租人王芳与乙方、承租人梁田及丙方、居间人西土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梁田承租涉案房屋。同日,梁田与西土房地产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金额为7000元。梁田来北京定居需要房东配合办理司法迁居手续。签约后,房东王芳得知梁田的身份后感到不满并且不同意配合迁居手续,导致梁田无法入住房屋,最终,梁田与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西土房地产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梁田应该依据佣金确认书向他们支付全部的佣金7000元。梁田则认为,是在他承租房屋前,已经告知过西土房地产公司他是缓刑人员,入住房屋前需要办理司法迁居,并且需要房东和街道办配合办理,但是西土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房东,才导致房东知悉后不予配合,因此他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西土房地产公司是否完成居间服务的全部内容并且如实报告与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事项。首先,梁田作为缓刑人员,变更居住地需要办理司法迁居手续,需有房东的知情同意书,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梁田和西土房地产公司应如实向房东披露上述情况并询问房东是否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其次,关于西土房地产公司是否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对梁田的上述情况知悉并故意向房东王芳隐瞒了上述情况。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微信群聊聊天记录显示,没有有证据能够证明梁田明确告知过西土房地产公司其存在刑事处罚、目前处于缓刑期间以及需要房东配合司法所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情况,因此无法认定西土房地产公司明知真实情况却不如实报告的事实。最后,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约定居间服务共包含四项内容:1、提供房屋租赁信息;2、提供与租赁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3、协助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西土房地产公司已经完成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告知交易流程和风险、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居间服务内容,因此西土房地产诉请梁田支付居间服务费7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梁田支付居间服务费7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没有能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能履行的情况发生的,委托人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一、居间人西土房地产公司是否完成了居间服务;二、西土房地产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是否存在知情不报的情况。对于第一项,根据双方的居间合同的约定,西土房地产公司已经完成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告知交易流程和风险、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居间服务内容,双方已确认西土房地产公司完成全部四项服务。对于第二项,居间人是否故意向房东隐瞒了上述情况。梁田认为,西土房地产向房东故意隐瞒了其真实情况,最终导致房东不同意配合办理司法迁居手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梁田应对他的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显示梁田就刑事处罚及需房东配合办理司法迁居手续等情况进行过告知,因此不能认定西土房地产公司故意向房东隐瞒上述情况。西土房地产公司促成梁田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梁田应全额支付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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