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协议不能任意撤销

夫妻双方离婚,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够撤销吗?3月20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李某与张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房产一套归儿子(儿子23岁)所有,用于儿子结婚使用,该房暂由李某与儿子居住。
此后,儿子多次要求其父母协助进行房屋产权过户,其父李某同意,其母张某明确拒绝,称该房屋已经办理抵押,并提出撤销之前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其子的协议。
无奈下,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立案后,主审法官经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并详细释明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其同意限期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李某撤诉。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儿子,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故此,在李某与张某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其中房产赠与的协议。
在这里,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涉及的赠与条款,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不同。
《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 在 赠 与 财 产 权 利 转 移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赠与。
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是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夫妻离婚经双方博弈和协商共同设立,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行使撤销权。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同时,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如不能举证签订时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一般不能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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