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丧偶儿媳、女婿长期赡养公婆/岳父母,能继承老人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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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本无法定赡养义务,但现实中,不少人选择留下,长期照料甚至承担生养死葬。一旦老人离世,其他继承人常以“没有血缘”为由拒绝分遗产。丧偶儿媳、女婿的付出,法律认不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裁判规则

1.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多年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遗产;丧偶儿媳长期赡养公婆并承担生养死葬,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女代位继承其父份额。

【裁判规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多年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遗产;丧偶儿媳长期赡养公婆并承担生养死葬,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女代位继承其父份额。法院综合考量赡养贡献与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进行公平分配。

2.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裁判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在配偶死后,儿媳、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继承,且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裁判规则】在配偶死后,儿媳、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继承,且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4.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裁判规则】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照料长达十几年,应当认定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参与分配公婆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裁判规则】丧涉案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并提供了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公婆的病历等证据证明其作为丧偶儿媳多年来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直至公婆去世后才搬离住所,因此,其有权作为丧偶儿媳参与分配公婆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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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观点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根据本条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相互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丈夫或妻子在世,若公婆或岳父母死亡,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儿媳或女婿可以通过在世的丈夫或妻子参加继承获得遗产。因此,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第二,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获得法定继承权,且获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第三,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具有独立的性质,不受子女代位继承权的影响和限制。即丧偶儿媳的丈夫或丧偶女婿的妻子先于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并不冲突。

第四,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要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因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而否认其获得的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第五,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法继承其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后,仍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发生的姻亲关系,并没有终止他们与其父母间原有的亲子关系。因此,儿媳、女婿是否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都不影响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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