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调解约定一周可以探望一次,对方拒绝履行,能否再次就探望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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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帅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小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小帅应给予协助。但调解书没有明确小美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因小帅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小美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小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小帅停止以各种形式阻碍小美行使探视权;2.小帅协助小美行使探视权,并规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

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美与小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虽已对探望权行使予以明确,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并不明确,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小美基于探望权行使产生的新需求,并针对调解书未具体约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小美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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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撤销人民法院相应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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