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起李某以购房、买车、装修、工程用款等理由向王某借款,用于孙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因家庭需要向李某数次讨要借款无果,无奈在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2021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执行期间,王某了解到孙某与李某已经于2020年1月23日办理离婚手续,李某不仅将婚内大部分财产转移给孙某,还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存款和债务问题。
王某认为,李某向王某所借款项系孙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对此,孙某不仅知情且共同获益,债务获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应当对李某所欠王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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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案中,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发生在2010年至2019年间,系李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此期间购买二套房产、三辆轿车,在孙某无业、李某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未使用王某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关于李某所负债务是否是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32万元,发生在2010年至2019年间,系李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此期间购买二套房产、三辆轿车,在孙某无业、李某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未使用王某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离婚后夫妻如果面临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案中,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知存在债务却不写明,并将财产进行分割,损害原告的债权利益,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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