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女孩因“分手”跳湖自杀,男友是否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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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谷某、汤某是谷爱玲(化名)的父母。谷爱玲于2020年8月22日深夜3点左右在湖边溺水身亡。2020年8月21日晚,谷爱玲和朋友在上岛聚会,朋友拍的聚会视频显示谷爱玲开心快乐,情绪正常。22日0点40分左右,钱某接谷爱玲离开上岛。1点38分,谷爱玲发微信朋友圈说:“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这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钱某伤害谷爱玲至深。谷爱玲所表达的轻生情绪是对钱某伤害的回应,钱某对谷爱玲的轻生情绪应当是明知的。2点多,碧桂园小区出口处视频和保安证言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争吵激烈,并走出小区。3点左右,谷爱玲溺水身亡。

钱某深夜与其争吵致其轻生,并在明知谷爱玲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的情况下,不仅不安抚,而仍然继续与其争吵,甚至在深夜,将谷爱玲带到湖岸边,置轻生念头中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在谷爱玲的落水处尚有2米多浅水区,钱某如及时制止和施救,谷爱玲不会溺亡。钱某有死者父母(谷某、汤某)的电话号码,谷某、汤某就住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如钱某及时打电话告知,谷某会游泳,最多5分钟即可到达溺水地点施救。可是钱某没有这么做,耽误了施救时间,最终导致谷爱玲溺亡。钱某深夜将谷爱玲置于危险境地的先行行为,依法产生对谷爱玲生命安全的谨慎注意和积极施救义务,钱某未尽义务,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警示社会,告慰亡灵,让悲剧不再发生,现谷某、汤某具状人民法院,诉请依法判决。被告钱某辩称,对谷某、汤某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无话可说。庭审时,钱某一直沉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谷某、汤某系谷爱玲的父母。谷爱玲与钱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8月22日凌晨,谷爱玲与钱某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后,谷爱玲在靠近湖边溺水死亡。2020年9月7日,谷某、汤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钱某赔偿15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死亡通知书、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因赔偿或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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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关于谷爱玲的死亡原因。死亡通知书上载明谷爱玲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谷某、汤某在诉状中亦表明谷爱玲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钱某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谷爱玲系自杀身亡。

二、谷爱玲的自杀的行为与钱某有没有关系。谷爱玲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谷爱玲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谷爱玲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在钱某要求与其分手后,谷爱玲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可见谷爱玲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钱某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钱某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

三、钱某要求分手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应否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本案中谷爱玲与钱某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钱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钱某与谷某、汤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均没有过错。但谷爱玲的死亡确实对谷某、汤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钱某补偿谷某、汤某20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钱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谷某、汤某200000元;驳回原告谷某、汤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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