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01.基本案情
张某与案外人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曾向史某借款12万元用于家庭共同消费,该借款逾期未予偿还。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12万元借款。
张某抗辩称,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仅应承担一半还款责任,史某应追加刘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追加刘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02.审理裁判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夫妻共同债务系连带债务,故债权人也可选择向离婚夫妻的任一方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双方确认对史某的12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债权人史某可选择向张某或刘某任一方单独主张,也可向其二人共同主张。张某也可就还款后超出一半的部分向刘某进行追偿,对张某的此项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史某偿还12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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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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