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口头约定第三人付款的,债务人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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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乔某某与邓某某合伙经营泵车租赁业务。2021年,肖某因承揽工程施工所需,与乔某某、邓某某口头协商租赁泵车,经对账确认泵车工作量合计52万余元。期间,肖某分两次共支付38万元,尚欠14万余元。肖某主张,因项目资金支付不及时,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剩余尾款由曹某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曹某同意向原告支付案涉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肖某与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肖某所述“由曹某方付款”的口头约定的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相应免责;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有明确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债务人不免责,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涉及履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不履行时,仍由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曹某本人并未作出加入债务或与肖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曹某债务加入。同时,原告始终要求肖某与曹某共同还款,并未作出免除肖某原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情形不符合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仅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肖某仍负有支付租赁费的责任,据此判决肖某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4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曹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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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口头约定由第三人付款的性质认定,以及债务人能否据此主张免责的问题。实践中,因资金周转、结算便利等原因,合同当事人之间常有“由第三方直接付款”的口头约定。此类约定因形式随意、内容模糊,在第三方拒绝付款时极易引发争议。案件进入诉讼后,如何对“由第三方付款”的口头约定进行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原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责任。本案的审理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债务人不能仅凭“由第三人付款”的口头约定而主张免责。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制度的基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在第三人未作出明确有效的承诺且债权人未明确同意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二是严格区分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有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改变原债务主体,第三人不履行时仍由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三是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的一方,应当就第三人有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免责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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