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离婚逃债?别让借款人 “净身出户” 坑了你!这3个维权关键点必看!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少债权人都遭遇过这样的困境:借款人在离婚时将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自己落得“身无分文”,导致债务难以追偿。曾经有一位客户前来咨询,他在2019年时出于信任,借给朋友10万元。到了2022年,当他按照约定找朋友还钱时,却意外得知朋友早在2021年就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在离婚时,几乎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妻子。这样的情况,无疑让这位客户感到焦急和困惑:这种看似高明的逃债手段,真的能让债务人躲过法律责任吗?

一、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一)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界定标准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债务人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通常需综合考量多个关键要素,在司法实践中,这三种类型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1、时间节点存疑:

若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如借款后离婚分割财产),很可能被视作“刻意逃债”。例如债权人2019年借款给债务人,债务人2021年离婚时将房产、存款全部转给配偶,时间线本身就具有可疑性。

2、无偿/低价转让财产:

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零对价转移房产”等约定,若无法证明合理理由(如补偿性分割),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司法实践中,曾有债务人离婚时将市值200万的房产以1元价格过户给前妻,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

3、主观存在恶意:

若债务人明知负债却故意转移财产,导致自身丧失偿债能力,即便形式上是“离婚分割”,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比如债务人离婚后无房无车无存款,明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就属于典型情形。

(二)结合案例分析:

债权人张女士曾向债务人李某进行大额借款,李某逾期未还款。张女士多次催要不成,赢得诉讼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收回欠款。法院调查后却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李某在张女士提起诉讼不久前办理了离婚,并和前妻约定房产和车辆都无偿归前妻所有。所以离婚后,李某名下几乎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法院认为,李某在离婚时确实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包括房产和车辆都转给了前妻,这种行为明显降低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且张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对李某借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行为的撤销权未消灭,最终判决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转让条款,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

(三)操作要点: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移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需提供债务凭证、离婚协议、债务人财产变动记录等证据;胜诉后,被转移的财产将恢复至可执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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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否要求前妻/前夫共同还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门槛

共同意思表示是核心:若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事后追认借款(如聊天记录承认“一起还钱”),或参与借款过程(如共同接收借款账户),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债务用途决定责任范围: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房贷、教育费),即便一方签字也属共同债务;大额借款若用于共同经营(如夫妻共同开店)或共同生活(如购置婚房),债权人需举证证明用途;若借款被用于赌博、个人挥霍等,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无证据难认共同债务

曾有案例中,丈夫以个人名义借50万网络贷款,部分用于炒股,妻子抗辩不知情且家庭收入充足,无需大额借款。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债权人需注意:如果借款时配偶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且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起诉配偶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债权人维权实操建议

(一)提前防范: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确债务为共同债务;保留借款用途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用于XXX”)。

(二)及时行动:发现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立即收集离婚协议、财产变动记录,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

(三)举证策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时,可尝试收集以下证据:(1)配偶知晓借款的聊天记录、录音;(2)借款用于家庭支出的凭证(如用借款支付房贷的银行流水);(3)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商登记、经营记录等。

(四)专业求助:涉及复杂证据收集或法律程序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诉讼时效、举证不足等问题错失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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