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2025年6月27日,中院从近年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挑选出8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
当事人之间存在情侣等特殊身份关系,不能仅凭转账交易记录主张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情侣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必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情感因素可能导致一方在借贷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基于感情而非纯粹经济动机的借贷中。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该条规定进行举证分配,可能会对弱势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应从双方的行为习惯、收入水平、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把握。如双方之间有“明算账”的行为习惯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条规定。如出借人主张的款项金额较小,系在合理生活或交往的开支等范围内,应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案涉的款项金额较大,或系超出双方之间日常交往生活开销金额的情况下,仍应适用该条规定,审查收款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2021年底,林某、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向林某借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林某分别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3日、2022年1月27日和2022年2月27日向陈某微信转账1000元、6000元、2000元、5000元和1000元,共计15000元。后林某向陈某催要还款,陈某一直未向林某偿还,林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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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提供了微信转账凭证,已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陈某如否认案涉款项系借款,应进行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一审判决陈某应向林某返还借款。
【裁判理由】
二审中,经本院询问两人之间的关系,陈某陈述两人之间存在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并列举了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经本院调查林某的酒店入住记录,与陈某庭审中的陈述一致,应认定为两人之间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按照社会生活常理而言,作为具有特殊关系的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常包括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财物馈赠等行为。基于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由林某就两人之间具有借贷合意进行举证。
林某举证不能,其主张为借款,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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