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现实生活中,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需要对子女抚养、抚养费、探视权等进行约定,若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付抚养费的情况,那么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近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张某某(男)与李某(女)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7月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2016年10月,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小孩张小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直至小孩完成学业为止,小孩的其他费用都由女方承担。男方可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探视小孩,具体探视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后,张小某随李某生活,后因2016年10月双方离婚后张某某一分未付,2025年3月,李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张小某2016年10月至2025年3月之间的抚费,同时,自2025年4月起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至学业完成止。
“我现在只能依靠母亲打工和亲戚接济度日,生活十分艰难。希望被告履行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及时支付抚养费。”原告无奈地说道。“我现在又重新组建了家庭,还有小孩需要抚养,况且我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没有能力负担,后面有能力了再支付!”被告反驳道。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了对婚生女张小某的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时间、对象。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张某某应当按离婚协议约定及时给付抚养费。故张某某应当按照1000元/月向张小某支付自2016年10月至2025年3月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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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职责,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如果双方在离婚后,一方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应以妥善解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为原则,保证孩子的生活、教育不受影响。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抚养费的支付仅仅为孩子提供了经济的支持,其实孩子更需要父母给予陪伴和关爱,希望离婚后的父母,能够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职责,不应将抚养费作为离异夫妻处理矛盾的筹码,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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