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商铺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谈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买的商铺登记在了女方名下,分手14年后,男子向女方追还商铺。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商铺属于被告王某的个人财产,张某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张某支付的购房款项,张某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男子张某与王某于1998年相识恋爱,同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为保证在婚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2007年,张某出资52万元,王某出资33万元,共同购买了一间商铺,该商铺登记在王某名下。商铺一直由王某对外出租使用收取租金,张某未参与接房和管理商铺。2009年,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矛盾结束同居关系。张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全额出资购买案涉商铺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属于结婚彩礼。但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王某应当返还商铺并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收益。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张某遂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角度分析,张某自认出资购买商铺是对王某的赠与,没有共同购买商铺的意思表示;从出资情况分析,购买商铺是以王某的名义进行,王某认为张某支付款项是对王某的赠与,是代为支付款项的行为,张某认可是赠与行为,故购买商铺的全部出资均应认定是王某支付;从占有使用情况分析,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张某对王某长期独自收取租金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案涉商铺属于王某所有,且案涉商铺登记在王某名下,张某一直未提出异议,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长达14年期间也未提出分割案涉商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男女同居期间所购买房屋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一般情况下综合以下因素判定: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是共同购房还是单独购房;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是共同出资还是个人出资;房屋使用情况,是共同使用还是单独使用。房屋登记情况,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因核心从双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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