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为什么没获得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有些情况,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比如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8年5月3日入职A店工作,担任店长,负责门店包含人事等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具体管理。A店负责人张某主要掌管财务。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8月,于某申请仲裁,要求A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A店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某与张某共同经营店面,双方系合伙经营关系。而且,于某作为店长,店面员工由其全权管理,签不签合同由他说了算。因此,A店不同意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于某遵守A店的规章制度,接受A店的用工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故与A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某负责门店各项工作,其中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因此双方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单方归责于A店。仲裁委员会对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是否系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现实中也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

       在本案中,于某作为负责A店人事事宜的主要负责人,对A店负有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一定责任。在担任店长一年多的时间里,于某应当及时主动提出或督促A店负责人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从未尽到自己的责任,现又据此要求A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他的请求理应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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