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未婚未育男子去世留下上海一套房,亲弟打算独自继承,侄女现身要分一半房产,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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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离世留下大额房产,叔叔笃定自己是合法继承人,侄女则搬出《民法典》底气十足,未留遗嘱的房产,谁才是合法继承人?

一、为抢夺遗产,叔侄俩对簿公堂

孙家原有三兄弟,早年父母相继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小敏(化名);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孙某仍然健在。

由于老二去世后并未留下遗嘱,老三孙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最终两人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某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也没有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请求判令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侄女小敏则辩称,《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为侄女,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请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二、法院:通过被继承人去世时间,确认新旧法的应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孙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产权份额都作为其遗产。由于老二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只有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才能溯及适用《民法典》包括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在内的例外情形。在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孙某,因此该例外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小敏的主张也难以被支持。

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此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被继承人的兄弟孙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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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让遗产在家族内部传承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新旧法律适用衔接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法定继承领域,死亡时间决定了依据新法还是旧法来判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影响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因素。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直接适用《民法典》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一般应当根据《继承法》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过去《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较窄,考虑到家庭结构和社会发展变化,《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让遗产有更多机会在家族内部传承,也更好地实现扶养、育幼等家庭功能。《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此作出例外规定,对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溯及适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也可以适用这一新规则。

《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的规则,可能会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因此,《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也对此作出了严格限制,只有在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才能例外适用《民法典》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换句话说,只要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定,仍应按照原《继承法》处理继承关系。既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伦理的保护,也避免不利溯及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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