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骗了“电诈”分子的钱,构成诈骗罪吗?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一、骗了“电诈”分子的钱,构成诈骗罪吗?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乔某在明知“跑分人员”假借办理贷款名义从事转移赃款活动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给其用于接收、转移款项。在张某、李某等电诈受害人将款项汇入银行卡后,乔某将部分款项按指示转出,部分款项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消费。截至案发前,乔某使用五张银行卡累计帮助转移涉诈资金六万余元,并将其中的31766元资金占为己有。

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告人乔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案涉钱款属于非法财物,其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并不区分其来源是否合法。被告人乔某假借提供银行账户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上游犯罪分子误以为乔某会将接收的资金如数转出,故而让被害人将资金转入乔某的银行账户。乔某在款项到账后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将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创新跨市“带封过户” 协同破解执行难题

一直以来,被查封房产的处置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传统司法拍卖模式周期冗长、成本高昂、成交率低、标的物腾退困难,这些难题不仅直接制约着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兑现,也成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掣肘因素。为破解这一困境,法院积极探索,在本市内“带封过户”成功模式的基础上,与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共同完成一起跨市“带封过户”执行行动。

这次跨市“带封过户”涉及被执行人黄某、梁某的三起案件,在这三起案件中,共同查封了黄某、梁某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黄某、梁某希望通过“带封过户”的方式处置该房产,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执行法官协调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购房人,阐明“带封过户”的便利,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最终各方同意房产在公证处的公证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并确定了房款在各案中的分配比例。

随后,执行法官带队奔赴某市,在购房人将100余万元购房款汇入公证处的指定账户后,法院向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解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公证处一同进行现场监督,同步完成解封和过户登记手续,最终案款用于清偿债务,剩余款项返还被执行人,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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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卖人未依法开具发票,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将相应税款折价补偿买受人吗?

某公司多次通过微信途径与某消防公司订立关于消防器材等货物的买卖合同。某公司向某消防公司采购55万余元的消防器材,但某消防公司仅开具了13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42万余元的货物未依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称,听某消防公司说其可能在税务局有欠税,开不出来发票了,遂在提起的本案诉讼中,请求某消防公司按照13%的税率折价补偿其税款4万余元。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本案中,某公司可根据与某消防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要求某消防公司据实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某公司听闻某消防公司所称的税务局将其账户给封了无法开具发票属实,亦不能免除某消防公司依法开具发票的义务,某公司可向相应的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某公司要求将相应税款折合款项由某消防公司直接给付其公司,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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