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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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赵某、刘某出资成立某公司,赵某持股32%。后三方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赵某将名下全部股权平分转让给刘某、李某,对应转让款20万元由刘某、李某分期支付。值得注意的是,签约现场仅赵某、李某及刘某配偶陈某在场,陈某在“丙方(签章)”处代签了“刘某”姓名。

赵某起诉要求刘某、李某支付转让款并协助股权变更。刘某辩称,其签约期间与陈某因家庭矛盾分居,对协议内容毫不知情,也并未授权陈某代其签字;李某认可债务,只是陈述手头紧张,暂不具备付款能力。赵某则主张,实际上刘某通过陈某长期参与公司经营,应当知晓协议内容。

法院查明,公司日常经营由赵某、李某以及刘某的配偶陈某三人通过微信群决策,刘某虽非群成员,但持续默许陈某代理参与经营管理。公司设立阶段的核心条款均由陈某实质磋商,刘某作为登记股东完成工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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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赵某股权转让款10万元,并协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以刘某的名义在协议书上签字产生的债务,是否应由刘某承担。首先,股权转让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明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所以陈某在协议上以刘某的名义签字,并不构成日常家事代理。其次,案涉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经营实体,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刘某承担。再次,陈某通过两年持续性代管行为形成显著的代理权外观,且赵某基于商事习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应认定赵某为善意相对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刘某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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