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 经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2020年8月份,被告以其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0年10月份,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向被告转款78615元。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偿还5000元,剩余款项83615元,被告推诿至今未偿还。被告仁珍降措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361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沛县知名律师饶健律师代理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88615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而且被告也向原告做成承诺愿意偿还上述款项并出具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款项可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83615元(88615元-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3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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