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 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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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押财产时,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性权利,但不可以是不动产。

设立动产质权时需合同有效,并完成交付,即动产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特殊动产质权:

一、流动质押,在流动质押中质权是否成立的判断看监管人是受出质人还是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如果是质权人控制,则认定质权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放货等,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出质人委托或者虽受债权人委托但并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然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则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二、金钱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不影响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汇票、仓单的需要背书“质押”字样并交付,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则在有关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后才可设立; 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一致。

四、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向质权人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确定过真实性即请求优先受偿,则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权是真实存在的,否则不予支持。应收账款是特定账户的,质权人有权就该特定账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特定账户不足或者没有设定特定账户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折价或者拍卖项目收益权,并主张优先受偿。同意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先后顺序;已经dnegjide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优先;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比例行使。

沛县知名律师、沛县律师网创始人饶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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