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案情回顾:
张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自2018年起因外出务工分居。2024年1月,蒋某离家生活。2024年4月,张某因患疾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住院13天;2024年9月,又因抑郁症在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37天。在张某患病及住院期间,蒋某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既未提供生活照料,也未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张某因疾病无法工作,丧失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支付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共计11268元,并支付2024年至2025年的生活费12000元。
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扶养义务将婚姻关系从情感纽带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共同体,体现婚姻的互助性与责任性。它要求夫妻在经济和生活上相互支持,尤其在对方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面临困境时提供必要保障,避免一方陷入无助状态。本案中的蒋某对于患病妻子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通过明文规定传递“同甘共苦”的婚姻价值观,警示婚姻双方慎重对待承诺,同时对逃避责任的行为形成法律威慑,促进家庭文明及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张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应互相照顾扶助,蒋某常年离家不归,对患病的妻子不尽任何义务,使张某生活陷入困境,有悖于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结合张某诉求及生活现状,法院酌情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生活费共计23268元。
沛县大风歌律师事务所主任、沛县饶健律师、沛县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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