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夫妻之间借款,离婚后能否主张还款?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律师、沛县饶健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借到的现金数额。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而男方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利支配,因此不属于借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某与邹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李某将42万元现金交给邹某,后邹某为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42万元整。现李某将邹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偿还借款42万元。

邹某则辩称,李某在2023年以现金方式给我42万元属实,但这不是借贷,我和李某曾是夫妻关系,这4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也有权利支配,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款项来源,涉案款项系李某2022年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关于款项的用途,邹某称自己曾借了一些钱用于儿子结婚(与前夫的孩子,邹某与李某结婚时已成年),部分涉案款项用于偿还儿子结婚时自己欠的外债,部分涉案款项全部存到了当时上班的公司用于冲业绩。后邹某又称涉案款项当时全部存到上班的公司,后面陆续取出来了一部分,用于投资和自己的生活开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李某与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42万元出借给邹某。同时,根据邹某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并结合邹某和李某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用于邹某的个人事务。现李某与邹某已经离婚,邹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借款,但考虑到李某交付的借款4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邹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部分,故本院判令邹某向李某返还借款21万元。

邹某辩称其不同意偿还借款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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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婚内借款有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借款来源明确。资金来源需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需要证明借款用于一方的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3.借款合意真实。需要书面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合意,而非赠与或者家庭之间的共同支出。

4.实际交付借款。仅有借条无实际资金交付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的借贷。

综上,婚内借款若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离婚后可以主张返还借款,但是需考虑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应当扣减借款方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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